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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4〕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制定的项目价格、附件2修订的项目价格执行,山东省停用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区结合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临床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各统筹区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支付待遇参照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其中,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较高的统筹区,可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执行。各统筹区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4执行。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有条件的市可将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纳入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调整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附件所列价格。要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docx

  2.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docx

  3.山东省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4.不孕不育门诊部分技术治疗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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